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协调响应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应急救灾资金服务保障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应急救灾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启动的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处置预案等,在自然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保障协调响应机制。筹措应急抢险、抗灾救灾专项经费并下达有关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调拨用款指标额度。建立快速办理通道,项目审批、指标确定、指标下达、资金拨付、办文办件等各环节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高效运转,确保在要求时限内下达资金。救灾资金下达后,同步加强对有关州(市)、县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救灾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时间将资金拨付到用款部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应急救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提高救灾资金使用绩效。救灾工作结束后,会同相关省级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应急抢险、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州(市)、县级相关部门及时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救灾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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