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新规明确“七个不得”

日期:06-21  点击:223  属于:行业动态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办法,共10章52条,包括行政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等“七个不得”。

国有资产分四级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分四级管理,即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包括规章制度制定、指导、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一般是根据需要进行配置,通常采取调剂、租用、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并实行预算管理。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包括无形资产的管理。对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责任。

多种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属于经营性开发的、协议处置股权的、资产单项价值或总价值(含出租、出借事项)超过部门审批限额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有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等也进行了明确。对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账、账卡、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对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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